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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6-03-03 阅读次数: 3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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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bet官网365.com前身是1959年3月原国家农业机械部创办的无锡农业机械制造学校;1979年更名为江苏省无锡机械制造学校;1991年,无锡市机械工业联合职工大学并入学校;1994年被原国家教委确定为首批全国10所试办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的学校之一;1999年,经教育部批准,独立升格为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坚持内涵发展,树立“质量立校、人才强校、开放兴校、文化厚校”的发展战略,努力把学校建成“学生的家园,企业的伙伴”,以建成“国内一流、国际水准、特色鲜明的高职名校”为发展目标,致力于培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bet官网365.com。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无锡市滨湖区高浪西路1600号。学校设有太湖校区和中桥校区。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置分校区。

  第四条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校为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五条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章 学校举办者

  第六条学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行政主管部门为江苏省教育厅。

  第七条学校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三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八条学校以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应用技术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系统培养发展型、复合型和创新型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九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为主,积极举办继续教育和中外合作教育,努力形成形式多样、灵活开放的办学格局。

  第十条学校办学规模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

  第十一条学校专业涉及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艺术等学科门类。根据办学定位、发展目标和社会需要,学校不断优化专业结构,努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应用技术研究、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培训及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和调整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自主决定人员配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聘任程序,考核并任免干部。

  第十五条学校依法维护和保障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十七条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 组织与结构

  第十八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bet官网365.com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条学校党委的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会议必须有2/3以上应到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党委会采取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达到出席人数1/2及以上方为有效。党委会其他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会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校长的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学校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副校长协助校长负责某个或多个方面的工作并完成校长委托的工作,对校长负责。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六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

  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受其委托的校领导)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办公室收集汇总,提前交校长确定。

  (二)凡提交校长办公会的议题,分管校领导应责成相关职能部门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在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意见或建议后,向会议提交书面材料。

  (三)校长办公会应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会议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有关部门、单位的代表可就议题作必要的补充汇报;参加会议的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集中,依据多数人的意见形成会议决定。

  (四)校长办公会讨论重要问题时,如对讨论事项意见分歧较大,应暂缓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中国共产党bet官网365.com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三)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和处理学校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党规的案件,按照职权范围决定给予或撤销纪律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护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六)完成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章程及其修正案;

  (二)听取、讨论学校行政工作和财务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五)监督和民主评议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六)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学校工会、共青团、校内各民主党派及其他社会团体依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条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并开展相关活动。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审议校内科研机构设置;

  (四)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五)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学术委员会成员经民主程序产生。

  第三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含副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人数应与学校的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第三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第三十四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并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一般设在科技处。

  第三十五条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人才培养和教学管理等工作的咨询、审议、推荐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文件精神,提出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建设性意见,并向校长及校长办公会议报告。

  (二)研究教学管理、教学建设及教学改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议学校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体系建设、教学条件建设等规划与评估方案。

  (三)负责组织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管理制度设计;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教学工作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审定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指导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工作。

  (四)规划、评审、验收校级重点专业、重点(精品)课程、教学团队等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并向上级单位推荐教学质量工程项目。

  (五)对学校教学经费的重大项目使用提出建议与意见,监督、指导教学经费的使用和各项教学建设的执行情况。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教务处正副处长、各教学单位分管教学的负责人以及学校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教学副校长担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并经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由学校聘任。教学工作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教务处。

  第三十七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效。

  第三十八条学校根据精简高效、实际需要和相关规定,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学校设立相应机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十九条党政职能部门、直属单位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四十条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坚持以人为本,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第四十二条学校设立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三条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四十四条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学院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管理内部人员;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五条学院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第四十六条学院党总支(直属支部)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并监督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七条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院长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四十八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单位,享有与学院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九条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五十条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各类教职员工实行分类管理,依法聘任各类人员: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教师岗位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行政职务和职员职级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岗位聘用制度;

  (五)非事业编制职工实行合同聘用制度。

  第五十一条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内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评审、评议或推荐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十二条学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五条 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五十六条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由学校人事部门代表、教职工代表、工会代表、法律专家等组成。

第六章 学生及校友

  第五十七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八条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学生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六十一条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工作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申诉委员会由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六十二条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三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四条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五条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就业和创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六十六条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按照其章程依法开展活动。

  第六十七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搭建校友与母校、校友之间交流与合作平台;传播学校发展信息,弘扬学校精神文化;开展校友服务,助力校友成长;凝聚校友力量,支持学校发展。

  第六十八条学校支持校友会依其章程依法开展活动。

第七章 经费 资产

  第六十九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学校积极争取社会支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七十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其他资产。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二条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学校依法享有的各类资产。

  第七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七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五条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依法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六条学校加强与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协同创新。

  第七十七条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七十八条学校依法设置教育基金会,争取社会捐赠,筹措资金,资助学生成长,支持学术研究,促进学校事业建设发展。

  第七十九条学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整合资源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学校支持理事会依其章程依法开展活动。

第八十条理事会由学校和热心于高等教育事业、关心和支持学校发展的教师、学生代表、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杰出校友和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一条学校的校训为“严谨治学,崇尚实践”。

  第八十二条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主图案是帆船表示我校地处太湖之畔,寓意我校团结拼搏、同舟共济、不断开拓、勇于直前的精神,周围下部为我校题词的中文名称;上部为我校英文全称。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八十三条学校校旗为底色是蓝色的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规定字体的校名和学校徽志。

  第八十四条学校校歌为《共创辉煌》。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应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核、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发布。

  第八十六条学校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七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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